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本文探討了聲音權的屬性、主體、客體和保護內容。[詳細]
詞曲是一首音樂作品的源頭與核心,但在現實情況中,很多詞曲作者傾注心血的創作行為并沒有為他們帶來可觀收益。那么作為詞曲作者在作品完成后怎樣變現為財富來源呢?本“指南”就帶著廣大詞曲作者們一探究竟。[詳細]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蹭熱點”這種營銷手段存在法律風險,一不小心便涉及虛假宣[詳細]
近年來圍繞美術類民間文學藝術衍生品發生了一些司法糾紛。由于這些涉案作品通常是以相同民間文學藝術元素為基礎素材,或者是利用同種工藝方法重鑄、改編而成,這無疑增加了侵權認定的難度。我們就通過幾個案例來探討法院對于這類作品的著[詳細]
為觀眾呈現一場高質量的綜藝晚會,主辦方除了需要經過深思熟慮后確定晚會的主題、內容、人員、舞美等方面外,更要處理好環環相扣、紛繁復雜的舉辦流程,這其中也蘊含著許多的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與舉辦綜藝晚會相關的法律問題。[詳細]
模仿別人的作品參與商演盈利,到底需不需要獲得權利人的授權?模仿他人形象演唱他人歌曲是需要經過授權的嗎?如果需要,授權責任是需要誰來承擔哪?是表演者自身還是演出組織者?本文將結合堯迪“刀郎模仿秀”案件事實和法院判決,解讀《[詳細]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陳喆(筆名:瓊瑤)訴被告余征(筆名:于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文編輯了此次庭審記錄。[詳細]
臺灣作家瓊瑤起訴《宮鎖連城》編劇于正及四家文化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在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上篇中,我們一起回顧了本案的案情、原告訴訟請求及理由、合議庭歸納的爭議焦點、雙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詢問,現在繼續來看雙方的辯論[詳細]
在漫漫的職業生涯中,導演會被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困擾,而這些法律難題在導演成長的不同階段呈現出不同的特征。而對于年輕導演而言,各樣的法律問題背后其實是合同雙方談判地位的對比。因此,年輕導演如果想要在談判地位相對較低的當下[詳細]
近年來,《致青春》、《小時代》、《搜索》等由小說改編的影視劇火爆大小熒屏,因為小說本身的超高人氣,小說改編為影視劇成為大的趨勢。對于影視制片公司,如何以最低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改編收益,如何對同一內容進行全方位的版權開發?如[詳細]
在演員宋丹丹和編劇宋方金對演員能否修改劇本修改問題爭論不下,引發了幾乎影視劇編劇全行業的大討論。有人說要看是否「有權修改劇本」,也有說要看編劇與制片公司的合約,還有直接說演員可以「二度創作」,還有演員、導演、編劇心中各有[詳細]
在這個「類型片」滿天飛、版權交易日益復雜的時代,制片方一方面要通過大量的版權交易支持影視項目的開發,另一方面要防范影視作品日后產生版權糾紛,如此一來,若要順利完成劇本版權交易,減少版權糾紛,編劇或制片方就要盡早掌握相應的[詳細]
在主體內容被消費之前,出品方和編劇必須想出一個富有創意的影視作品名稱。一個有創意的名稱必然成功一半。由此面臨的問題是,作品名稱中的創意如何獲得法律保護?[詳細]
編劇在電視劇創作的時候分故事梗概、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初稿、終稿幾個階段,一般制片公司也會根據這樣幾個階段來認可編劇的創作。而我見過大量的編劇合同里面沒有「認可」的標準,這就意味著,一旦編劇交上來的劇本沒有通過制片公司[詳細]
近年來,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搭便車」的影視對手告上法庭的也越來越多。如《筆仙3》訴《筆仙驚魂3》,《人在囧途》狀告《泰囧》。而《神探狄仁杰》訴《神斷狄仁杰》則是法院對影視劇「不正當競爭」作出認定的第一案,該案判決對于中[詳細]
瓊瑤指責于正屢次抄襲自己的作品,并發布公開信對比于正《宮3》抄襲自己的《梅花烙》。現在的制片方有了各種營銷的花樣兒營銷,顯然不會用「抄襲」炒作了。雖然網友立刻替瓊瑤盤點出電視劇的相似度,但與以往略有不同的是,這次大家對于[詳細]
無論拍電影電視劇還是排演話劇,劇照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個職務,可現實中我們卻看到劇照攝影師經常因為劇照的版權問題在微博上吵吵,誰都有理似的。這種現象的原因很簡單,主要是因為「劇照」涉及的勞務的本質是委托創作攝影作品,侵權成本[詳細]
近日,電視劇《毛澤東》在央視一套黃金時間熱播,電視劇總編劇黃暉卻因不滿電視劇被「過分」刪改而將劇本爆于微博之上,引來網友熱議,成為業內熱門話題。問題擺在制片人和編劇眼前——電視劇播出后,編劇到底可否在微博曬劇本?[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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